两名滑雪爱好者在滑雪场内发生碰撞,双方都受伤,法院却判决二人和滑雪场管理者三方承担责任,这是为何?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冰雪运动中遭遇意外人身伤害的案件。据了解,吴先生和李先生在滑雪场滑雪时发生接触后摔倒,双方受伤。因滑雪场监控距离事故地点较远,无法清晰还原事故发生的细节,事实认定困难。
法院查明,李先生从雪道上方S型滑行,水平高速度快。此时,吴先生在雪道下方滑行,速度较慢,且横穿雪道。从滑行速度考虑,速度较慢的吴先生无法超越李先生。因此认定事故为李先生从侧后方接触吴先生,导致双方倒地受伤。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后方避让前方”的原则,李先生未及时减速避让位于前方的吴先生,存在过错;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吴先生长距离横穿雪道,增加了安全隐患,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针对滑雪运动的风险特点,滑雪经营者应积极通过设备巡检、安全事项告知、场地巡逻疏导等措施保障滑雪者安全,而此案中滑雪场在事故发生前未发现有雪场安全员在雪道内进行巡逻,疏导不同水平的滑雪者,对此滑雪场存在过错。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50%责任,吴先生承担20%责任,滑雪场承担30%责任。
转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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